1、对于挪用金额高达15万元者,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留。
2、挪用公款罪,简称挪用公款罪,是指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机会不当使用公款,将其用于个人目的,包括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长时间连续未归还等各种情况。
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这种侵害不仅针对公款本身,而且包括国家的财政金融监管制度。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直接客体为公款的使用权,而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造成公款占有权的丧失,甚至有些人还因此获得收益。
由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项重要内容,且彼此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因此,当其中之一遭到侵犯时,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对整个所有权的破坏。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涉及国家利益的机构中,如果具有相关职务资格的人员擅自挪用这些机构的资金,同样应当视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