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存在如下任意情形,皆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从其他人手中使用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伍仟元或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了以下四种情形:(1)捡拾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2)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3)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网络、通信终端等途径恶意使用;以及(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予以滥用。2.恶意透支达到人民币壹万元或以上者。即持有信用卡之人为了个人私欲而故意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到期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经过发卡银行反复两次的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执意不返还透支款项的,将被视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在此类案件中,将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可被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1)明明知晓自己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却依然大量透支,致使最终无法如约归还债务的;(2)无节制地挥霍所透支的资金,导致最终无法按期履约还款的;(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避藏匿、更换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催收召唤的;(4)将所透支的资金抽逃转移,隐瞒财产状况,企图逃避还款义务的;(5)利用所透支的资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的;以及(6)其他通过不当手段占有资金,且拒绝归还给发卡银行的行为。在计算恶意透支的金额时,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基准,即在上述各类限定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数额或至今未能偿付的金额。同时,此金额并不包含发卡银行在透支过程中所收取的滞纳金、复利及手续费等其它各类费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