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以下是律师给出的解释:首先,
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信用
卡被冻结。这意味着,凡是涉及到贷款以及高度消费的业务都极有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所谓“冻结”,乃是人
民法院在执行
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之时,对于被
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实行不准提现或转移使用的一种强制手段。其次,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应当确保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不包含国家明确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然而,如若被申请执行人以这类名义掩盖资金并试图躲避
债务履行时,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实施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若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届满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办理冻结手续;否则,不予再行办理者,可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最后,关于“划拨”之机制,即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与申请人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金额划至申请执行人的帐户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划拨存款既可在冻结的基础之上进行,亦可不经冻结便直接实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