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某家在经营中的企业租借的工厂面临拆迁,该类情况下的拆迁赔偿责任便应全部由拆迁方负责。
至于租借者方面,他们则有权向拆迁方获取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以及不可避免的停止生产及商业运营所带来的损失赔偿等等。
就暂住于涉事业主处的情况而言,若由于拆迁导致其不得不搬离至其它地点短暂居住,那么负责实施拆迁活动的部门有义务向业主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反之,如果业主选择了以房屋产权置换收到的新建房屋,在新屋尚未正式交付之前,拆迁方也需向业主支付临时性的居住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住房以确保他们能顺利过渡。
而对于因为拆迁而产生的停工及歇业期间的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拆迁前的经济利益状况、停产歇业的期限长短等诸多因素进行测算,以求做到公平合理的计算方式。
这类复杂的计算方法将由各省市自治区具体的制定与推行。
此外,已形成并发布房屋动迁决定的市级乃至县级政府部门应对被划为拆迁对象的居民和商户等人给予以下的两项补偿: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拆迁引起的,如搬迁、短暂安置以及停产歇业损失这些所面临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本的补偿。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吸引广大依靠土地生存的民众积极配合和支持动迁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制定和出台相应的补助奖励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拆迁群体给予定期的补助和奖励,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的关怀和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