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宅基地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章以及第四章所明确规定,每户农村居民只能依法享有一处
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面积须严格遵守各省级行政区划关于该项内容的具体标准。
针对因人均土地资源紧缺导致无法
保证每户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地方县级人民政府需在充分合理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这个要求。
对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应由当地乡级(或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认真审核并予以批准;
若涉及到占用农用土地的状况,则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