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婚外情的行为举止,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离婚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分割事宜。因为婚外恋行为本身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性。尽管一旦取得了证明另一半存在婚外恋的相关证据,这些资料仅仅可以被作为在法庭裁定中酌情考量的因素之一,而不能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结果造成决定性的影响。依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当夫妻面临离婚状况的时候,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首先通过自发性协商的方式加以处置,若无法达成共识,则要由当地的民事审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兼顾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合法地位以及保护未曾有过过错的一方利益的原则,给出最终的裁决。关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这一问题,同样需要依照法律予以充分的保护。就如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的那样,倘若夫妻中的一方由于承担抚养未成年人、照顾年长父母亲或者帮助爱人完成工作任务等沉重职责而付出比另一方更多的努力,那么在面对离婚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而且对方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具体的解决方案由双方进行事先约定;如果事先的约定依然无法达成,则另行诉诸当地的民事审判机构审理并作出最终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