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亡,亦被其具体表述为债关系双方的权责在客观条件下已然不复
存续。
债的消亡具有以下深意:
首先,债的消亡意味着债之关系的彻底消失。
这与债的效力的消弭或衰退并不相同。
债的效力的阻滞或压制,往往是由于
债务方运用
抗辩权抵抗
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此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限制甚至暂停。
而所谓的债的效力减弱,乃是说债权人无法继续行使给付请求权,抑或是被迫接受
债务人的给付。
然而,债的消亡所指向的却是债之关系的彻底终结,甚至再也无法谈论到债的效力。
其次,债的消亡意味着客观现实中的不复存续。
这与债的更改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如同变更一词包含了主体变更及客体、内含的改变,但债的主体变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之转移,债的关系并未消逝,仅仅是转变到了新的主体之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