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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共同债务咋认定

杨* 北京-怀柔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23 17:26:40 423人阅读

民间借贷共同债务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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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民间借贷共同债务认定,若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可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像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投资生意,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其他主体间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看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举债,或是否共享债务带来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23 22: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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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算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所负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2.超出日常所需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如共同投资生意,就属共同债务。
3.其他主体债务: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看是否基于共同意思举债或共享债务利益。

2026-01-23 22:1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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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共同债务认定有多种情形,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其他主体间看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共享债务利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夫妻债务认定方面,强调了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重要性,保障了未参与举债一方的知情权。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符合婚姻生活实际,因为日常开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而一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避免了一方恶意举债给另一方带来不合理负担。对于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举债或共享债务利益才认定为共同债务,体现了公平原则。若您在民间借贷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22: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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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共同债务认定要综合考量多因素。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属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他主体间民间借贷共同债务,需看是否基于共同意思举债或共享债务利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债务性质,避免后续纠纷。
2.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债权人应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3.其他主体间举债时,明确约定债务分担和利益共享情况,保留相关证据。

2026-01-23 20:2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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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民间借贷债务,明确属于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
(2)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就涵盖其中,这符合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投资生意,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4)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共同债务,判断依据是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举债,或是否共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注意留存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等相关证据;夫妻或其他主体举债时,明确债务性质和责任。不同案情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18:23:15 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情】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裁判】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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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5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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