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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面积如何认定

关于拆迁宅基地房屋的比例问题,通常是依据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或是房产证登记的面积来确定,如果这两者都无法提供准确信息的话,我们还可能依据产权调查的结果来斟酌。
在实施征用土地公告环节时,如若被拆迁人已经获取了相关建房的审批文件并且新建房屋已然建设完毕,那么对于新建的房屋应该给予相应补偿,然而,对于本应当被拆除而尚未拆除的旧房屋,在此范围内则不予补偿。
关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村民自治行为必须反映出绝大部分村民的集体意志,而非仅仅取决于个别人或少数派的意愿。
这一意志自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当这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决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必然视为无效。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稳步前行,既需要充分践行民主精神,又需严格遵守法律严肃性。
其次,是平等原则。
对于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过程,我们要尽可能保证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得到同等的待遇,实现利益关系的妥善调整和安排。
往往有些时候,极少数的成员或村民可能在征地补偿款项分配过程中得不偿失,这种现象主要是受到经济利益驱动所导致的。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以及征地款项的分配总体数量是固定的,为了最大化多数村民的利益分配,只能采取削减应得款项人数的方式来达成,为此,保证征地补偿款项的公正、公平分配是实现每位成员或村民拥有土地收益权的首要条件。
再次,是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利益分配的同时,也同样需要关注他们对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确保权利和义务的严重程度相对应,使得征地款项能够公平合理地得以分配。
请勿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权益,亦不要以女性是否结婚离婚、丧偶等因素作为借口,剥夺或侵犯她们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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