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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金额4万多算帮信罪吗

流水金额4万多算帮信罪吗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23 12:50:01 已帮助20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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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金额4万多算帮信罪吗
关于流水金额达四万元情况下是否构成洗钱罪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关于洗钱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立案门槛,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构成洗钱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立案审查。
至于何为准则性证据来证明“情节严重”,《刑法》中有详细的阐述:
1.如果行为人为三名或更多位具体对象提供了洗钱服务,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假如行为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累计金额超过贰拾万元人民币,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3.如果行为人通过提供资助广告的方式,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万元,依然存在情节严重的可能;
4.如果行为人因洗钱活动获利超过人民币壹万元,依然属于情节严重之列;
5.若行为人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又再次实施类似行为,那便涉嫌情节严重;
6.如果被协助对象实施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7.如果行为人累计购买、销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及以上,也可视作情节严重;
8.对于行为人购买、销售、租赁他人手机卡、网络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20张及以上的,同样符合情节严重的特征。
若是行为人实施了上面列举的洗钱行为,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查证出所协助对象是否已构成犯罪,然而相关金额总数已经达到上述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峻的后果,那么就应该按照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到另一些潜在的洗钱行为,例如:
电商平台上的预付卡销售商、虚拟货币经销商、手机充值卡销售商、游戏点卡贩子、游戏装备销售商,等等。
当公安机关正在对某个案件进行调查时,倘若他们明确告知这些商家其交易对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这些商家仍然选择与被控对象继续进行交易,那么这些行为也将被视作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符合洗钱罪的法律定义。
最后,我想强调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却为其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在内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组织类型的犯罪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则更为严厉,即针对单位给出罚款,并对那些单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若行为人同时触犯了上述两项罪行,依据轻重不同的处罚规定认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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