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醉驾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的明确说明: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时,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即处以
拘役,并且同时须缴纳
罚金:
(1)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
(2)明知已醉却依然驾车者;
(3)提供校车服务或进行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或
超速严峻违规行驶者;
(4)罔顾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
公共安全者。
在此类
违法行为中,
机动车的所有人以及管理者如被证实对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将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同等待遇的惩罚。
如果存在上述两项行为,又与其他罪行相勾连,则应根据惩罚力度较高的条款予以定罪惩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