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乃是我们用来避免或减轻合同义务之计划性规定,其效力来源于双方的自愿行动。
此类条款通常由签约一方埋入合同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之中,通过明示或暗示来引起对方的承诺与理解,从而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它的本义在于规定,当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或者接受制定格式合同时,为避免或缩小某些责任范围而设定的条文。
因此,免责条款体现出了一种意愿表示,其目标是限制或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承担。
免责条款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限制或减轻当事人对未来责任的负担。《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