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达到二十七万元人民币的,已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被视为“数额较大”之范畴,其一般的判罚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行的定义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责,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用于非法定的非法活动,或是在数额较大时采用营利手段,亦或是在三个月未能归还原有款项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
2、在案件中,挪用者必须通过其职位赋予的权力和地位,对公共财产进行挪用,这意味着须借助上述资源及特殊物品的管理、操控、运营以及经办等便利条件来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挪用”一词,代表着公款未经合法授权,或违反财务法规,擅自将公款从单位手中剥离出去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并未动用这笔款项,仍应被视为挪用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此行动时明确知晓自己的举动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并且故意希望或姑息这种结果的出现;
或者当具备贪污意图(也就是不愿意归还公款,或者企图霸占这些公款)时,那么此类行为就要以构成贪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