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十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理算方式,其数值为,取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全体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乘以二十年,在此基础上再乘以百分之十;
2.误工费的数额依据具体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来进行确定;
3.护理费则须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综合判断;
4.交通费针对的是当事人和需要的陪护人员在因就诊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确定;
6.营养费的数额应视当事人的伤残状况与医院建议以及营养费支出证据共同决定;
7.辅助残疾器具费应依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水平进行测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