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毋庸置疑应被归类为正确和唯一的罪名称号。
若犯罪者实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恶劣行径,涉及钱财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呈现出反复犯罪的现象,则应立即对其施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严厉惩罚,并且视具体情况,还需附加或独立施加相应的罚金惩戒。
然而,倘若罪犯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已经严重超出控制范围,甚至涉嫌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法院应对其处以至少3年但却又最长期限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必定要施加罚金惩罚,以示公正严明。
至于涉及数额极为庞大且有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则必须给予超过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然同样绝不容忽视罚金的额外惩戒。
所谓“威胁”,是一种通过传达潜在恶果来逼迫受害人放弃或交付财产的行为模式,即如若不听从行为人的指示处置财产,就必定会在未来某个时点遭受不可预见的伤害。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需要知悉以下几点:
(1)威胁内容的形式和种类并不受任何限制,只要能切实使他人产生恐惧内心即可,无需顾及是否真的让受害人心生恐慌。
(2)威胁者选择自己实现还是委托他人实施这一行为,都不影响威胁内容的效力,而在实现过程中,是采取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也无关紧要。
(3)威胁的途径和方式也没有固定限制,可以是公开表达,也可以是隐蔽暗示。
最后,威胁的最终目的必须是使受害人感到恐惧,所以才会出于保护更大利益的需求,从而舍弃部分数额较高的财产,最终导致行为人获取这些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