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犯罪少年可用到的刑法类别包括:
1.管制。
这是五大主要刑罚中的相对较轻的一类,基于管制的特性,若能将它运用在青少年身上,有助于使他们能够保持本来的生活和学习节奏,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怀和温暖,使得他们更加愿意接受改造。
2.拘役。
虽然拘役刑期较短,但是适合于犯下轻罪但需要短期监禁的罪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这是适合他们的一种选择。
3.有期徒刑。
这条刑法的实施范围非常广泛,适用性也强。
对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我们要特别留意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监禁,避免造成相互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思想易受到污染。
4.罚金。
关于罚金的具体应用方式,我个人主张实行区别化处理,对于年纪超过十六岁并且以自己挣得的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未成年罪犯,可以施行罚金刑。
然而,对于其他未满年龄并仍依赖父母照料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个人的财产还不多,因此不应该适用罚金刑。《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