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登记离婚时,敬请您务必携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以及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文本。
目前,办理登记离婚具体事宜如下:
首先是"申请离婚"环节。
双方面临此任务时,需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结婚证书等材料准备齐全,同时完成《离婚协议》打印签名等细节工作,随后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地果敢地填妥《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是"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业婚姻登记员会分阶段进行严谨细致的初步评估判断,若他们认为诸项规定满足离婚条件要求,便会为您提供《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便是进入"离婚冷静期"阶段。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未来30天内,如果男女两方中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产生异议,皆有机会行使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然后再进行"审查"环节。
在冷静期结束的第30个自然日到来之前,请您与对方一同持相关证件再次赴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最后一步——"登记发证"阶段。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全面细致核查后,若各项条件均符合规章制度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即可由婚姻登记员按照工作规范为您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