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立所产生的争议,通常情况下需要由当事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然而在沟通和协商未能获得理想效果时,就必须交由当地政府部门作出裁决与处理。
对于该政府所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如果存有异议,都可在收到处理通知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以下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立所涉及的基本信息:
首先,是通过详细的土地资源调查而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确立书,以及当地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
其次,包括城镇地区的地籍调查资料,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当事人遵循法律流程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再者,包括土地利用现况调查的相关材料,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权凭证;
同时,也考虑到建国以来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限的相关协议,以及危改、安居计划中的联合建筑合同和公证文件;
另外,法院的裁定也是决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最后,经过公证的生效遗嘱也是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