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当孙辈具备经济实力时,他们应当对那些已故或无抚养能力晚辈的祖父母进行适当的赡养照顾。
然而,祖父母想要孙辈们承担起此项责任,需要宽泛地满足以下两个甄选标准:
首先,他们的儿子或女儿必须已经离世或是处于无法提供照顾的状况;
其次,孙辈们,包括孙子和孙女,都需在经济上具备承担这项责任的综合能力。
这里所说的“有负担能力”是特指义务主体可以在保障自家生活质量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履行该责任。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义务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影响到责任人自身家庭的基本日常所需,那么也可据此判断他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来继续下去。
当然,孙辈们对祖父母的责任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一些前置条件作为支撑,与此同时,这种责任与子女对父母义务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更直接且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