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债权转让的确立应该在符合一定行为规范和程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在此前提下,当债权的接受者能够直接向法院提交法律诉求时,这也被视作为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法。
关于债权转让,我们知道只有在通知
债务人之后该转让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对于通知的具体形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采用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通知债务人,其实是完全可行并且合理的选择。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真正意义上的通知,理应是由
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而并非由接受者来传达这个信息。
因此,如果接受者直接向法院发起
诉讼的话,我们无法简单将其等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的通知。
除非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即接受者向法院展示出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件
证据,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与/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能够出席法庭,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若果真如此,我们应当认为债权转让已在债权人出庭的那天,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得到有效传达给了债务人。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