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调解文书方面,法官理论上并无
撤销权。
然而,如若
当事人具备充足
证据显示调解过程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涉及
违法行为,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经过公正审查,如果再审确认调解的确存在前述问题,那么法院将会撤销离婚调解书。
在离婚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它所拥有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终结
诉讼程序的作用。
一旦法庭达成明确调解,意味着法院已从法律层面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
矛盾纠纷,从而结束了整个
诉讼流程。
在此之后,法院调解成果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进行撤销、修改或颁发与原始调解相冲突的判决。
第二,确立当事人权益及义务的效果。
只要法院调解顺利生效,当事人不再拥有重新提
起诉讼的资格,除非涉及人身关系等特殊案件,例如调解未获准许
离婚或者调解和解解除
诉讼的离婚案件等。
而对于同一件案件,当事人都不能再次提起诉讼或向上诉法院上诉,除非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方
可撤销调解书或是更改其内容。
第三,执行力的体现。
假如涉及到具体的给付内容,调解书就被赋予强烈的
强制执行力。
一旦某些当事人未按照有效调解书的内容进行执行操作,相关利益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此施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
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