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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若满足特定的条件,则可以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应。
这些条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首先,当事人需具备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作为协议的当事方,他们必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换句话说,作为协议的主体,他们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至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这样的机构,它们的行为能力有所不同。
这类组织仅能在其已获批准并备案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才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同样地,这类组织在它们的经营范围之内签订的合约,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其次,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即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
倘若协议的当事人在表达意愿时存在虚假、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法,或者利用他人处于困境、风险之中,又或是采取回避法律的行为,抑或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之下做出某种行为,那么,这些行为都是可能导致协议失去法律约束力的原因所在。
3.除此之外,协议的内容与宗旨亦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能背离尊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
如果协议的内容和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时,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严禁性规定。
同样,合约的内容和目的亦不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和危害国家总体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最后,如同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还应该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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