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确立标准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首先,该种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
名誉权利,这两项权益自当属公民最基础的人身权利的范畴。
2.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此类
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通过
暴力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去公开贬低他人的人格和损害他们的声誉,而这种情况若造成严重后果则更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审查。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针对特定个体实施侮辱行为;
(2)这类行为必须是以公开发表的形式来展现;
(3)受害者同样应该是属于被明确指出的特定人物;
(4)侮辱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成为可被
刑法惩治的犯罪行为。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侮辱罪。
该
罪名的主体可以涵盖到任何年龄段的人群,只要其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
而在主观方面,
犯罪者必须持有明显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不良企图。
反之,如果是
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都不能被判定为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