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分公司身为非独立
法人实体,完全具备以自身名义开展商业经营的资格。
对于具有
公司法规范要求的附属公司,它们并不属于独立
法人单位,却能够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律责任须由总公司承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仍享有对外
签署合同的法定权力。
因此,分公司得以与外部单位
签订合同、收取款项以及开具发票。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后果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
由于合同通常由总公司签名,
合同相对方即为总公司,故许多企业选择直接向总公司付款或请求由总公司开具发票。
当然,分公司同样可缴纳
税费,只是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同时应在所属地履行税务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