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一段感情关系之前,签署相关的协议具备以下要件则可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各当事方必须具有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
举凡有自主思想且能作出明智决策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法律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合同主体的个体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换句话说,任何参与协议的自然人都应属于在行为方面具有完备自我掌控力之人。
对于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缔结合同的这些机构来说,它们的行为能力在形式上是有所区别的。
只有经过正式注册并核准过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经济活动时,这些组织的行为才能具备法定效应。
在此基础上,只要位于该经营范围以内签订的合同,就能获得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其次,各方在协议中表达出的意愿如属真诚,这也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重要前提。
若合同各当事方的意愿表达并不真挚,或使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躲避法律责任以及在表露内心真实意愿之外的行动,都可能令决裂的合约失去法律效力。
最后,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硬的制度规范,也不应违逆公众的良好道德观念与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涵及目的不可侵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是法规尚未明定,亦不可违反国家既有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合同还应当顾及到不得损害他人利益,防范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