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中经济援助的必备条件:
首先,我们需确定的便是一位方主体必须面临真实的生活困难处境。
经济困窘的准绳是基于他/她仅仅依赖于
个人财产或离婚时所得的财产,已经达到了无法在原地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或者无任何固定居所的程度。
其次,这位方主体必须在离婚进行之时便已出现经济困境。
如果某一方在离婚时并未表现出明显的财务难题,而是在之后的日子里才逐渐显现出来,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对方将不再应对这一需求提供经济支援。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察另一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提供援助。
也就是说,当他们离婚之时,通过自身的资产及离婚时分到的财富,不仅要足以
保证自己的生计,而且还应该具备余力来帮助另一方度过难关。
“一方生活困难”,意味着其仅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期获得的资产已经不足以在原地达到基本生活水平。
至于“适当帮助”的具体措施,则应由双方
当事人自由商定;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交由当地人
民法院根据受助方的现实状况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因素加以裁量决定,援助方式既可以包括住房的所有权、
居住权或
使用权等物质形态,亦可以是货币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