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应确保包含以下要素:
首先,协议中必需包含关于当事人及其婚姻状况的基础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族别、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结婚日期、生育子女数量以及离婚的具体原因等方面。
其次,应注意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试图分割财产是无效的。
再者,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与债务的分配问题也应在协议中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具备:
第一,行为人应该达到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最低标准;
第二,其意思的表达必须真实合法;
第三,同时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当然,即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并不意味着已经离婚,只有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书后,协议方能正式生效。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之下,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求得以满足,则应书面撰写离婚协议,并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关于自愿离婚意愿的声明以及对于孩子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重大事宜的协商结果达成一致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