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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确实存在着深度关联和显著差异,它们之间的区别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理论上讲,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利益主体有所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性;
然而,相对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主要是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权益。
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二者涉及的作案对象也各不相同,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所摧毁的特定事物必须是正在投入实际运营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以及航空器等等;
但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说,其攻击对象并无此类严格要求。
最后,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意欲表达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备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
但是,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言,除了纯粹的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意图外,其他意图并不被认可。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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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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