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想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客体及范围,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与人的邻接权。
所谓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系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而邻接权,则在著作权法领域被定义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亦是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在特定年限内实施独占地享有。
(3)商标权,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权利传承者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各类专属权利。
(4)商业秘密权,则是民事主体针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拥有的专有权限。
(5)植物新品种权,它是指在育种研究完成后,负责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独占性使用的权益。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旨在保护那些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权益。
(7)商号权,这是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