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30日。
民政局离婚办理时间约32天。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带齐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
申请离婚。经过30天的“
离婚冷静期”,双方当事人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为了尽可能的挽救一桩婚姻,此次
民法典立法为
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即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计算的30日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总之,去民政局
办理离婚至少需要1个月,在这1个月里,给予双方充足的时间去考虑。30天满后,再一个30日内需要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申请领离婚证,30天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的办理。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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