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名就己经成为了
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一方单方全额付款购买,
离婚时同样平均分割。有些事做了就没办法变更了,除非后来加名这个人主动放弃对房屋的
产权,并有书面文字,最后再公证。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