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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不是有留置权

【问题解析】
行纪合同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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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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