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一般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若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