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具体为:
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本人的
结婚证;
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
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