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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怎样确定

【问题解析】
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可以按下列方式确定:一般按照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进行确认,分为因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效力待定和因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无权处分、越权处分等)而导致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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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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