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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权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权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2-20 10:30:13 已帮助15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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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权
【问题解析】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以及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以权利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指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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