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保
证人对主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以及未获得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对
受让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
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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