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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16:50:16 已帮助27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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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问题解析】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有: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的进出且流水相比是明显异常的,并大额资金的进出不能做合理解释。
    恶意转移财产,也就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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