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库存和已销售量都要乘以单价,计算在销售金额里面。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行为人犯销售假药罪的,其金额并不只是以出售假冒的数额进行计算的,还应该将未出售的假药数额进行计算。其
犯罪情节应当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因素来认定。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
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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