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时,
债务人破产,
担保人共同和各自
担保,无论
债务是否到期,
债权人宣告的
破产债权计到期,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也不能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其未被清偿的债权可以向保
证人追偿;债权人不参与分配的,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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