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自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孩子与生父母以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孩子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没有
继承权。但是,养孩子对养父母尽了
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孩子关系的规定;养孩子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孩子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孩子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被
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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