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是指
债权人享有的在
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对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担保物权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