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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几年报废

非营运车辆报废的年限存在以下情形:
    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营运车辆车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除上述年限之外,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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