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被有意伤害,但公安机关不依法进行
立案处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述,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投诉和
自首的手续,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职责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无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借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借口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