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发
放贷款,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
犯罪与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