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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