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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