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
(二)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
二套房时,申请人首套房未贷款、未支取或贷款(包括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
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办理,首付比例不低于20%,
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按二套房办理,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上浮10%。(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遵循“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实行“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即支持首套房可取可贷,第二套房或取或贷,第三套房不取不贷)。
(三)申请人应在
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时间24个月以内提出
贷款申请;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申请人距离
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六)申请人须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
抵押或
质押;
(七)申请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八)属本市区域内户籍(申请人、配偶至少有一方是郴州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者在
户籍地或者本市城区
购房的;
(九)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
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或配偶已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本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均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