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公布,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司通〔2014〕168号)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第三十条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3.《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三、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