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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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